病歷申報組
- 門診掛號、批價作業
- 出/住院手續辦理作業
- 病歷影印申請作業
- 死亡證明、診斷書、病歷摘要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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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保補助費用申請及相關證明收存
人事行政組
- 病友零用金代收及管理
- 辦理家屬會客,外出,外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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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相關費用收費及收據開立
- 病友健保卡及重大傷病卡管理
- 外診相關收費作業
- 劃撥款項登錄事宜
- 其他櫃檯服務事宜
- 住院應收帳款催收作業
北新社團醫療法人 北新醫院『禁止性騷擾』聲明啟事
北新醫療社團法人北新醫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與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特頒布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一、本院承諾,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以杜絕性騷擾之發生。
二、本院承諾,定期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本院承諾,訂立性騷擾防治措施,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本院承諾,訂定性騷擾申訴及懲戒辦法,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協助遭受性騷擾之員工提出申訴或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五、本院承諾,秉持保密、客觀、公正、公平等原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敏銳覺察當事人間是否有權力不對等之情事,並採取適當的調查措施,以發現真實,避免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六、本院禁止對通報性騷擾事件、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或調查之員工,採取任何之報復行為或不當之差別待遇。
七、本院承諾,性騷擾行為一經調查屬實,將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分,必要時得逕行解雇,並對行為人予以追蹤、考核和監督,以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行為之產生。
八、防治性騷擾人人有責,本院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個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北新醫療社團法人北新醫院 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 目的:
北新醫療社團法人北新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措施。
三、本辦法適用於所屬員工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所屬員工,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措施所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院提起;其他發生於本院場域(指由雇主所提供,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員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院提出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行為人為本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應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
(四)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14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應由申訴人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院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復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院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
(一)本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至少5人(以奇數為宜),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1/2,男性代表以1/3以上為宜,並得視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網址:https://expert.mohw.gov.tw/),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1/2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六、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院調查單位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1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七、調查單位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 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委員會審查不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新北市政府。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非本委員會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次日起7日內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延長以1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院將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由本單位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並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調查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當事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調查結果,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如不服再申訴調查結果,可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行政處分影本、訴願書至新北市政府,由新北市政府層轉訴願管轄機關衛生福利部審議,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院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5年。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院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四、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各部門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院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十六、本措施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示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北新醫療社團法人北新醫院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壹、目的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部頒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貳、定義
一、性騷擾: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對象:包含員工(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實習生皆屬之) 及求職者(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相關規定)。
三、工作場所:由雇主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且為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員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參、性騷擾防治措施
一、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
二、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三、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 雇主應致力防治性騷擾、改善工作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講習。
- 申訴及調查
-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雇主得常設部門行政室受理申訴,或於申訴7日內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委員會成員共7人,其中3人為資方代表,4人為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男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三分之一;另得視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網址:https://expert.mohw.gov.tw/),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開會應由半數委員出席,委員對於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
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非屬軍公教人員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雇主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之申訴。
-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 申訴人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申訴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應避免其對質。
-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及申訴事件內容,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2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以延長1次為限。
-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密封存檔5年。並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雇主。
-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由受理申訴者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並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雇主。
- 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一)雇主不得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
置。
(十二)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肆、罰則
一、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雇主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處分,或依各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免職;如該事實涉及刑責,雇主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三、本措施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院性騷擾申訴受理單位人員:行政室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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